距离年度终了只剩两个多月,企业的关账工作进入实质阶段。很多企业把汇算清缴理解为次年5月前填一张申报表,结果在税务机关的日常核查中被要求补税、加收滞纳金。问题往往不在税率,而在扣除本身站不住脚。
一、先把法定动作与时限卡死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,结清应缴应退税款。第八条则确立了扣除的基本前提: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准予扣除。权责发生制是底座,预提、估计、与经营无关的支出都站不住脚。
二、第一道关:凭证是否合规
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,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与外部凭证。内部凭证包括职工薪酬发放表、成本计算分摊表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等;外部凭证包括发票(含电子发票)、财政票据、完税凭证、收款凭证、分割单等。
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包括: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、作废、开票方非法取得、虚开、填写不规范的发票,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。特别要清理用自制收据、便条代替合法凭证的白条入账。同时,与扣除凭证相关的合同协议、支出依据、付款凭证等资料应留存备查,用于证实凭证的真实性。
三、第二道关:取得时限
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。实际业务中跨年发票很常见: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规凭证的,应当在汇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、换开。
汇缴期结束后,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企业的,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、换开。若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,可按28号公告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,凭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税前扣除。其中必备资料为:无法补开换开的原因证明、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、非现金方式的付款凭证;辅助资料包括货物运输证明、出入库内部凭证、会计核算记录等。
还有一条最容易被放弃的规则: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、且相应支出当年未扣除的,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凭证或提供真实性证明资料的,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,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。不少企业因为不知道这条,白白放弃了本可扣除的支出。
四、第三道关:限额项目的正确算法
限额扣除项目是汇算清缴最容易出错的地方,必须逐项测算:
- 业务招待费:按发生额的60%扣除,同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,两者取其低。
-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: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15%,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。
- 职工福利费: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%。
- 工会经费: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%。
- 职工教育经费: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%,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。
五、12月前可以完成的自查清单
- 拉出全年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支出清单,逐笔落实补开责任人与截止日。
- 对五项限额扣除项目按全年收入或工资薪金总额重新测算,提前算出需纳税调增的金额。
- 清理白条入账,能补票的补票,无法补票的按28号公告准备真实性资料。
- 抽查大额支出的三流一致性:合同、付款、物流(或服务交付)能否相互印证。
- 排查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,确认是否仍在五年追补期内。
六、一句话提醒
关账不是把账结平,而是让每一笔扣除在凭证、限额、时限上都能自证清白。现在花两周自查,胜过明年被调增补税再加滞纳金。